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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省两会】人民网 ‖ 直击民营经济痛点 安徽检察送上“法治定心丸”
时间:2019-01-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从一个法律工作者的角度来看,这个《安徽省检察机关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十条意见》的尺度可以说是比较大的,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直击痛点,只要是法律没有规定的,都交给市场,给民营企业家送上‘定心丸’。”1月10日,在解读安徽检察关于支持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最新意见时,意见主要起草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检察官助理郭伟说。

  

  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对待民企经济活动 

  

  虽然名称看起来平淡无奇,但2018年12月初,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安徽省检察机关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十条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内容却是十分丰富,针对民营企业遇到的诸多痛点,明确执法司法标准。

  人民网安徽频道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意见》制定过程中,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在全省进行大范围的调研走访,定下了可操作、可执行、可适用、可复制的原则。

  

  恢复重建40周年,全力护航经济社会发展 

  

  2018年8月20日,安徽广播电台以《检察机关恢复重建40周年,安徽各级检察机关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力护航》为题,报道安徽省检察机关恢复重建40周年以来,持续护航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情况。

  

  《意见》开篇明确了其目的——“为安徽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法治产品和检察服务,支持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并在第1条意见中提出“充分认识民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

  “第1条主要是强调《意见》的作用和意义,后面第2条到第8条,对于检察机关来说,都有很强的操作性,各级检察机关可以据此作出决定。”郭伟说。

  《意见》第2条是“严格执行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执法司法标准”,其中的表述,在法律专业工作者来看,尺度是比较大的:对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对待。

  

 

  不做非公经济发展的“旁观者” 

  

  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安徽检察机关始终紧紧围绕大局,主动作为,不做非公经济发展的“旁观者”。图为1989年,安徽省桐城县检察院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一起经济案件。

  

  “2014年以来,关于保护民营经济,安徽检察机关出台了多个意见,相比之下,最新的《意见》尺度可以说是比较大的,把政策放到了最宽。”郭伟说。

  而《意见》第3条“认真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更是明确了“充分考虑保护企业发展需要,符合从宽处理条件的依法坚决从宽。”

  

  人身受限,财产和经营权要依法保障 

  

  《意见》第2条、第3条,明确了检察机关执法的基本原则,而从第4条开始,一直到第8条,都是针对民营企业遇到的实际困难,逐一进行执法标准、执法规则的明确。

  在第4条“严厉打击破坏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的犯罪”中,对黑恶势力、套路贷、欺行霸市、强迫交易、侵犯知识产权、索贿、渎职等犯罪行为,《意见》连续提出三个“依法从严处理”。

  而在第5条“强化刑事诉讼监督,提高涉民营企业案件的监督实效”中,《意见》提出了重点监督的范围,即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滥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不当、财产刑执行不当、侵犯企业自主经营权等问题。同时,《意见》还明确,要从立案、侦查、审判到刑罚执行,努力做到刑事诉讼监督全覆盖。

  

  护航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2018年,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在安徽省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中加强检察监督工作的意见》。安徽省委书记李锦斌对此予以充分肯定,称赞该省检察机关立足职能,强化措施,协同发力,充分体现了“共抓大保护”理念,为走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对于民营企业反映的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家信誉、侵占企业产权,以及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的社会治理等问题,我们分别在第6条、第7条中提出,加大对涉及民营企业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监督力度,提升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促进行政机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完善社会治理模式,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法治高效的政务环境。”郭伟说。

  企业家出事,有可能造成企业垮掉,针对这个问题,《意见》第8条“充分保障涉案民营企业及其人员的合法权益”中,明确提出“依法保障被羁押民营企业人员行使财产和经营权,保障企业正常运转。”

  

  建立沟通渠道,合力支持促进民营经济 

  

  “在调研过程中,有企业家反映跟司法机关沟通不畅,我们在《意见》的最后两条中,对这一呼声予以了回应。”郭伟说。

  《意见》第9条,是“形成支持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合力”,提出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工商联、企业家协会、商会等的联系沟通,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情况等制度,对办案中发现的民营企业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向工商联通报。强化与公安、法院等单位的协作联动,完善信息共享、案件协查等机制,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形成工作合力。

  同时,第9条还提出,要加强与企业家的沟通,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民营企业家的联系,利用各种渠道充分听取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和提高检察工作服务经济发展的水平。

  

  如何将《意见》落在实处?在第10条中,《意见》提出构建支持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机制,并明确了工作负责的主体。

  《意见》提出检察机关要组织开展“走访企业、走访企业家”活动,听取意见、了解需求,拓展服务民营企业的有效途径。根据民营企业需求设立民营经济检察服务工作站,负责提供法律服务、保障合法权益,帮助民营企业排忧解难。

  

  此外,《意见》还明确在各级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工作的部门,设立涉民营企业协调工作组,负责受理民营企业控告举报、指导协调案件办理、督察督促《意见》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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