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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诉讼权利义务
时间:2018-07-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权利 1、会见和被告知的权利: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自检察人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或者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及犯罪嫌疑人的关押场所告知受委托的律师。会见时律师应持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 2、会见时间的权利: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贪污贿赂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侦查部门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5日内安排会见;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侦查部门应当在律师提出申请后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决定逮捕的,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4、解除、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受委托的律师认为羁押超过法定期限的,可以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由侦查部门书面答复受委托的律师。 5、查抄案卷材料的权利:对于律师要求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的,公诉部门受理后应当安排办理;不能当日办理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并在3日内择定日期,及时通知律师。 6、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7、提出意见的权利:辩护律师针对案件提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并记明笔录附卷。律师提出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应当认真进行审查。 8、投诉的权利: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的,可以向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投诉。 二、义务 1、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 2、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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