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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须知】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须知
时间:2018-07-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范围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仅限于不予受理裁定和驳回起诉裁定)、调解书,经当事人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法院决定再审后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二、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监督申请书。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二)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包括:

  1.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3.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当事人申请监督,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

  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民事诉讼监督情形

  (一)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2.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4.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5.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6.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7.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二)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2.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3.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三)对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不服,申请对该裁定进行监督;

  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申请监督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监督请求:……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附: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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