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机关
项目
适用范围
时限 (日)
依据
批准 机关
检察机关
拘留
一般情况
10
检规 83条
特殊情况
延长1-4
逮捕
已拘留的,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7
未被拘留的,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15
检规 109条
重大复杂
20
预审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二个月
检规 221条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
一个月
上级 检院
在221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 二个月
检规 222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222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
再延长 二个月
检规 223条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重新计算
检规 228条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检报批延期审理
无期限
检规 227条
全国人大常委
审查 起诉
对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
检规 272条
检察 机关
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
补侦
第一次补充侦查
检规 268条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延长期限
第二次补充侦查
审查起诉
第二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延期 审理
建议延期审理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
检规 349条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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