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受理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案件承办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认真审查、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制作《救助审批决定书》;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1号
技术支持:正义网
皖公网安备 341800020003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