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总有人想着不劳而获。近日,由泾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章嘉(人物为化名)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章嘉整日游手好闲,无所事事,经常在社会上游荡,偶然间,他发现小区地下车库有很多长期闲置的电动车。手头拮据的他便起了盗窃的念头。2025年12月2日凌晨,借着夜色的掩护,章嘉顺利盗窃一辆红色电动车,并转手以260元低价卖给了电动车行。在尝到甜头后,章嘉便愈发贪婪,在接下来短短14天内,又多次窃取他人电动车16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共计价值人民币10058元。2025年12月17日,被告人章嘉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泾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章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偷盗不可为,“伸手”必被捉,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和坐享其成的心理。同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盗意识,注意妥善保管财物,一旦发生财物被盗的情况,请立即报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