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华明曾因出借银行卡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但因卡内流水很少,后被解除强制措施。在此期间,公安机关明确向其释法说理,告知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的行为极有可能被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等犯罪分子利用,此类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必将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然而,在利益诱惑面前,华明将公安机关的严肃警示抛之脑后。2024年10月23日至26日,在他人以“出借银行卡帮忙转账即可获取高额辛苦费”为诱饵的游说下,她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仍主动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接收资金,并通过银行柜台及ATM机共计取现11万元,其中,108740元属于电诈资金,而自己获得600元“辛苦费”。
泾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华明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协助他人转移资金,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银行卡、电话卡是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重要工具,“两卡”的出借、出售行为,是助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的重要因素。广大群众要深刻认识“两卡”出借、出售的严重危害,坚决拒绝各类“轻松获利”的诱惑,妥善保管个人身份信息和银行账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