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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宁国检察:电缆工变“电缆贼”?他刚出狱又因“老本行”入狱
时间:2025-08-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

苏某某曾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今年3月刑满释放。刚出狱的苏某某本应珍惜来之不易的自由,靠双手打拼新生活,然而,他却利用职业赋予他的技术优势,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原来苏某某是电缆维修工,对电缆布线、剪接技术了如指掌。令人唏嘘的是,这份本该用来谋生的技能,却成为他犯罪的“帮凶”。今年4月13日至20日,苏某某化身“熟门熟路”的盗贼,深夜驾车潜入宁国市某学校职工宿舍楼下,凭借着熟悉的操作手法,四次用液压钳将工程使用剩余的电缆线剪断盗走。经鉴定,苏某某四次盗窃的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1.3万余元,非法获利5000余元。

该案移送到宁国市检察院后,苏某某虽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然而其累犯身份与多次盗窃行为,已如两道沉重枷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已构成累犯,且存在多次盗窃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苏某某的犯罪情节、量刑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对苏某某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

庭审过程中,检察官的法庭教育直击人心:“苏某某作为专业人员,本可以应用专业技能服务社会,然而却将专业技能用于盗窃,背叛的不仅是法律,更是职业赋予的信任,而且出狱不满一个月,就用修电缆的手剪断了自己的新生路,这样不思悔改,何以新生?”听完这番话,苏某某羞愧地低下了头,表示今后会努力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检察官普法

刑满释放并非是犯罪的“清零键”,职业资格更不是犯罪的“通行证”。苏某某的“二进宫”案例深刻警示我们:任何企图通过违法犯罪谋利的侥幸心理,最终都会付出沉重的代价。对于有犯罪前科的人来说,更应珍视改过自新的机会,法律从不辜负真诚悔过者,但也绝不纵容屡教不改者,每一个职业身份都是社会赋予的信任契约,唯有敬畏法律,用勤劳的双手创造价值,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和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