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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钱垫付了,为啥不能追偿?
时间:2025-06-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当初我们想着可以和之前欠陈鑫(化名)的工程款冲抵,才会同意在2014年为他垫付50万元钢材款,现在不仅不能冲抵,还要我们再给他50多万的工程款和利息!”拿到法院判决书的A公司负责人欲哭无泪。在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后,公司的这笔垫付款终于能追回来了。

近日,宣城市检察院对一起追偿权纠纷案进行监督,通过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促使案件得以改判。

提出冲抵:被告知另行解决


事情还要从十几年前说起。

2012年至2013年间,陈鑫以A公司名义承建了三个项目工程。工程终止后,陈鑫未就剩余工程款找A公司结算,恰恰因为这笔工程款,成为A公司日后挥之不去的“麻烦”。

工程施工期间,陈鑫向案外人李强(化名)采购钢材用于施工,并加盖其私刻的A公司项目部印章出具欠条。后因拖欠钢材款未付,李强于2013年将A公司、陈鑫诉至法院。诉讼中三方达成和解,由陈鑫向案外人杨方(化名)借款偿还了李强的钢材款,A公司为这笔借款提供了担保。后因陈鑫未归还该笔借款,杨方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A公司向案外人支付了借款本息等共计50万元。

但事情远远没有这么简单。

2021年至2024年期间,陈鑫及其债权受让人多次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结算支付2012年、2013年项目工程剩余的工程款及利息。后法院分别判决A公司向陈鑫和其债权受让人支付工程款本息6万余元和40万余元。

上述案件在审理过程中,A公司均向法院提出2014年为陈鑫垫付的50万元应当冲抵工程款,但法院未予采纳。在陈鑫2021年起诉的案件生效判决中,法院明确告知A公司与陈鑫就50万元可依法另行解决。


另行主张: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被

终审判决驳回


为追回垫付的50万元,A公司于2022年10月将陈鑫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陈鑫偿还A公司垫付款50万元及利息。

陈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依据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A公司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具体到该案中,A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代陈鑫偿还50万元债务,向陈鑫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2014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迟应在2016年12月12日前要求陈鑫给付50万元,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A公司在此期限内向陈鑫主张过权利,而2021年另案诉讼主张抵扣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及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法律后果。因此,A公司于2022年10月起诉追偿50万元,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其主张的债权应认定为自然之债,不受国家强制力保护。据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申请监督:检察建议最终促使

再审改判


“我们只是想冲抵工程款,怎么就这么难”。A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裁定驳回申请。走投无路的A公司想到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案件跨度时间长、案情复杂,对证据审查和适用法律提出了极高要求。宣城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多次向当事人核实案情,明确该案争议焦点为A公司主张权利是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如果单就该案看,A公司为陈鑫向杨方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后代偿借款本息50万元,为此A公司向陈鑫追偿,双方形成保证担保追偿关系。根据当时的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保证担保追偿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实际代偿之日起算。法院二审判决认定A公司于2022年10月起诉追偿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有事实根据,有法律依据。

但从案件整体事实看,2012年、2013年相关工程终止后,陈鑫未就剩余工程款找A公司要求结算支付。至2014年12月,A公司所欠陈鑫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已经达到50万元左右。A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为陈鑫垫付了50万元,此时双方利益关系基本处于平衡状态,理当不会单独就垫付的50万元向陈鑫追偿。但按照现在的法院判决,A公司需继续支付陈鑫和其债权受让人剩余工程款及利息,而垫付的50万元被认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追偿,案件处理出现了对A公司明显不公平的结果。

问题的症结在哪儿?如何进行破题?最高检党组提出的“三个善于”给了承办检察官办理该案件的灵感。

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A公司为陈鑫垫付的50万元,虽然从形式上看是代偿陈鑫所欠杨方的借款,但实质上系陈鑫以A公司名义进行工程施工所欠钢材款及衍生债务,属于双方之间工程施工整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部分。对该50万元,A公司有权在陈鑫或其债权受让人主张剩余工程款时要求一并结算抵扣。相关案件中,法院判决未采纳A公司要求一并结算抵扣的主张,应当给予A公司另行主张追偿的权利。A公司另行主张追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法院相关判决生效之日起算,而不能机械地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从A公司实际垫付之日起算。法院二审判决从当事人之间连续性案件事实和整体权利义务关系中,截取一小段事实和一项权利义务关系单独进行评判,错误认定A公司主张追偿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作出对当事人实质性不公平的判决结果,这正是检察机关需要监督的情形。

考虑到案情复杂,宣城市检察院多次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深入研究全案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并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法院采纳并依法启动再审程序,最终改判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A公司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案件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解决。

打造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该案件的成功办理,既为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更为今后办理类似案件积累了丰富经验,是检察机关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