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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张某凌等39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罪一案一审开庭
时间:2021-12-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1年11月30日至12月2日,由宣城市绩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凌、张某艳等39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罪一案于绩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绩溪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张某凌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三十五家上游石化公司或空壳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000余份至其控制的一百四十余家公司及经营部,价税合计18亿余元,税额2亿余元,已认证抵扣税款2亿余元。

  2015年10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张某凌从其控制的四百余家公司及经营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至下游的二百余家公司。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万余份,价税合计45亿余元,税额4.5亿余元,已认证抵扣税款4.5亿余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8000余份,价税合计8.5亿元。案发后,下游受票公司已转出税款2500余万元。

  该案件于2021年1月25日从宣州区人民检察院转至宣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于2021年7月26日交由绩溪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1年9月10日起诉至绩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机关指控,2015年以来,被告人张某凌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纠集被告人张某艳等人,以大凌公司为管理平台,陆续成立财务部、业务发展部、宣城办事处、湾沚办事处、南陵办事处、无为办事处等部门,注册、租用、购进大量空壳企业(已查证445家),长期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张某凌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张某艳等三人为主要成员,被告人洪某琦、程某霞、孙某龄等人为一般成员的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在无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采取虚构业务往来、虚假资金走账等手段,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购票人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骗取国家税款。同时,该犯罪集团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石化等企业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增值税税款。为应对税务部门检查,该犯罪集团购买大量伪造的通行费发票、加油发票,并利用控制的空壳企业“互开洗票”,以虚构空壳企业的运营成本及业务的真实性;伪造大量国家机关印章及公司、事业单位印章,以注册空壳企业、虚构业务合同。

  被告人张某艳等三人明知被告人张某凌从事虚开犯罪活动,仍积极参与,分别负责注册空壳企业、管理办事处相关公司、联系税务部门、对接或介绍开票、管理资金走账、指导做账、应对税务检查、购买假发票、伪造相关印章等事务;被告人洪某琦、程某霞、孙某龄明知被告人张某凌从事虚开犯罪活动,仍参与注册空壳企业、管理办事处相关公司、联系税务部门、对接或介绍开票、做账等事务。

  检察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有序进行质证、辩论。庭审持续到2日晚上9点结束,因案情重大复杂,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