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为他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抵扣税款1.5亿余元,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犯罪嫌疑人吴某逃亡了12年后,迫于压力,选择主动投案。该案由广德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法院已作出判决。
赌博输钱,他想出歪点子致富
2006年的一天,家住江苏省苏州市某村的吴某,因赌博输了钱,想早日“翻身”的他,寻思挣钱的门道。他想起邻村的于某以前提起过,可以搞到废旧物资的发票,只要吴某能找到需要买发票的公司即可。这“生意”要是做成了,就可以从中赚取差价。
之后,吴某便联系上了做铜生意的舅舅沈某,并将自己的想法告诉了舅舅沈某,沈某通过打听,获知广德的一家企业需要这种发票。
这上家,下家都找到了,接下来就可以行动了。之后,吴某先后从于某处购买了假发票总计32份,并从中赚取了千分之二的差价。
尝到甜头的吴某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吴某发现,广德的这家企业对发票的需求量较大,其在于某处购买的发票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广德的这家企业收购量,为达到自己“一夜暴富”的梦想,吴某开始寻求路径“扩大市场”,其通过互联网查询,找到上海的另一卖家,并从他那里以0.7%至0.9%的票面价格购买了174份假发票,并以1.1%的价格卖给了广德的这家企业。涉案金额1.5亿余元,吴某从中赚取差价约60万元。
时隔12年,迫于压力他主动投案
2007年初,案件由广德县国税局移送至广德县公安局,该局经过审查,决定立案侦查。于某、沈某先后被抓获归案并绳之以法。吴某却一直外逃躲避。2018年4月26日23时许,迫于政策压力,吴某在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318国道卡口投案自首。
广德县人民检察院审理后认为吴某违法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为他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2018年11月29日,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4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
根据2018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吴某为他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金额高达一个多亿,属于数额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