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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案件发布】检察指控全部被采纳,安徽马鞍山市委原宣传部长苏从勇受贿被一审判刑六年
时间:2018-12-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安徽省马鞍山市原市委常委、宣传部长苏从勇(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经宣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12月25日在宣城市中级法院进行公开宣判,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苏从勇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该案于9月6日上午在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该院副检察长杨林秀,检察员梁庆、陈小顺出庭支持公诉。省、市、区(县)三级纪委监察委干部观摩了庭审。

  

  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17年,被告人苏从勇在担任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政府代区长、区长、中共马鞍山市金家庄区委书记、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马鞍山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委宣传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81.4794万元,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检察机关上述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一审法院全部予以支持。对于庭审中双方争辩的苏从勇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的焦点问题,审理认为,成立自首需要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苏从勇未主动向相关机关投案,只是对其宣布采取留置措施后,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因此不具备到案的主动性,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被告人苏从勇归案后,不仅交代了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还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苏从勇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宣判后,苏从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