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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 “校园贷”案件二审宣判
时间:2018-01-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7年,各地大学生深陷校园贷危机的事件常见报端,成为备受社会关注的消费者权益问题。近日,宣城检察机关办理的全市首例 “校园贷”案件二审宣判。

  “低门槛”贷款貌似馅饼 实为“高代价”陷阱

 

  在南京某大学就读的小陈(化名),在校期间加了一个帮大学生提供贷款的QQ群,20167月,小陈通过该群联系贷款方称想贷款10000元,在对方告知贷款仅需个人身份证后,便独自来到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出资人朱某的办公室。

  朱某向小陈提出借款人民币10000元,需扣除第一期利息人民币2000元,还款以22天为一周期,一期利息为人民币2000元,并隐瞒需收取“上门费”的行规,要求小陈预先出具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载明还款期限为201681日前的借条及收到人民币50000元的收条,如期间小陈向他人再借款,或有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则要支付本金、违约金共计人民币50000元。

  随后朱某让小陈填写了父母、学校、班主任、同学等信息资料,并让其手持借条及身份证拍摄了照片。朱某在获得小陈借条收条以及基本信息后,将现金人民币8000元交给了同伙王某,并安排王某等二人跟随小陈某至其就读的大学,王某在确认了小陈的宿舍等信息后,要求从中再收取“上门费”5000元。小陈随即表示费用太高,不愿借款,王某见状,以借条已写为由,强行收取了上门费人民币4000元。最后,原打算借款10000元的小陈,仅拿到了4000元。

  而后,小陈按照朱某要求,以22天为一周期,通过支付宝转账,现金支付的方式按期还息四期,共计人民币8000元。20161028日付息日的当天,小陈以短信告知朱某,自己在外地实习,需第二天再归还本金,共计人民币10000元,朱某短信回复“知道了”。次日,小陈一人来到被告人朱某的办公室,将10000元交给朱某。收钱后,朱某以还款还息超期一天违约为由,强行要求被害人陈某另外支付人民币40000元。并指使同伙周某,王某,明某三人驾车携带小陈到其所在安徽省宁国市的家,向其父母索要,并以不支付违约金就到学校再找小陈等言语相威胁,小陈父母受到胁迫后,考虑到小陈的学业和人身安全,遂拨打电话报警。

  2016126日,朱某、王某、周某、明某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起诉,宁国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王某、周某不服,提出上诉。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出席二审法庭履行职务。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王某、周某、明某犯敲诈勒索罪,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二年十个月、一年五个月、一年两个月。

  宣城检察重拳出击“校园贷” 多种建议防治“校园害”

 

  宣城市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校园贷的危害性在于具有高利贷性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以违约金”“保证金”“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制造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在借款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进而通过讨债或者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在校学生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校园贷案件,通常涉及诈骗、虚假诉讼、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多种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对此,办案检察官对大学生以及社会公众提出建议:一方面,在校学生要坚决抵制校园贷外表包裹的无息、办理快的宣传诱惑,警觉消费圈套,树立理性的消费观,杜绝过分消费、超前消费,远离校园贷,避免上当受骗而无法自救。遭遇校园贷被骗的同学应第一时间将本人运用校园贷的信息反馈给辅导员、父母或保卫处,切不可实行拆东墙补西墙,或采取极端处理方式。另一方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大学生消费观念的教育力度,从源头上遏制校园贷乱象;校方应该在校园贷问题上加大重视,帮助学生培养起正确的价值观和消费观;家长也不能疏忽掉对孩子的关注度,多沟通交流,相信法律来共同解决问题。同时,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校园贷的监管,对于涉及刑事案件的要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此,宣城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对校园贷犯罪依法从重惩处,坚持最大限度追赃挽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