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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研究
时间:2017-02-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张桂香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主体为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针对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担负着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者的角色,代表政府行使管理社会的职权。其高效、廉洁的履职行为,不仅能提高国家机构的运转效率,更能极大地提高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提升政府机关的正面形象。

  但近年来,宣州区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严重妨碍了行政机关职权效能的正常运转,损害了行政执法部门的政府公信力。据统计,2013年至今的近三年来,本院自侦部门共立案查处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3748人,其中贪污贿赂类案件3243人;渎职侵权类案件55人。

  本文结合本院查办的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对该类人员职务犯罪的发案特点、原因进行粗浅分析,并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

  一、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发案特点

  1.从案件类型看,贪污、受贿类占多数

  本院近三年来查处的3748人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案1223人,占查办总件数的32%;受贿案1010人,占总数的27%;挪用公款案77人,占总数的19%。此外,渎职类案件中玩忽职守案33人,占总数的8%。不难看出,贪污、受贿类案件占绝大多数,反映出犯罪动机的贪利性。在物质生活条件不断改善,消费结构日益多元化的社会大环境之下,当个人的物质欲望、不良消费习惯不断膨胀,往往容易在贪利动机的驱使下,利用其手中握有的行政执法权攫取非法利益,以权谋私,以权谋利。

  2.犯罪主体“两中一高化”:中层领导干部和中青年居多,高学历者居多

  行政执法的工作内容决定了该领域工作人员多为高学历者,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同时,发案人群更是以工作经验丰富的中层领导干部和中青年者居多。近三年来,本院查办的行政执法人员犯罪案件中,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共计2021人,占总人数的44%;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18人,占总人数的38%。相比而言,中层领导干部多为单位的中坚力量,其管理、经手处理的各项工作容易使其织就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网,犯罪诱因多。且作为中青年人,在家庭生活中一般负担较重,也易在生活重担面前失去原则和理性。在本院办理的案件中,不乏为解决儿女买房、就业等问题而走上贪腐之路的典型。

  3.具有一定审批、管理、税收等权力的部门和岗位是发案“重灾区”

  有权力就有风险,这也正是“将权力关进笼中”运行的原因之所在。行政执法人员居于一定审批、管理、税收等权力的部门之中和岗位之上,更容易成为被拉拢、被腐蚀的对象。

  如本院办理的原宣城市宣州区农委党委副书记兼农机管理局局长王修乾受贿一案中,被告人王修乾在担任区农机管理局局长期间,从事农机销售业务的王治中、金华等多名行贿人,均是为谋取王修乾对各自业务的支持和帮助,而送予王修乾钱款。王修乾面对利诱,进行钱权交易,最终走上受贿犯罪道路。

  4.犯罪手段专业性强,侦办难度高

  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性质多具有一定的专业性特点,在利用其职务便利实施犯罪活动的过程中,涉及到较多的行业背景知识、专业技能和业务流程等,无形中提高了侦办此类案件的工作难度。

  如本院办理原宣城市国家税务局税务人员江浚清玩忽职守一案中,涉及到外贸企业进出口退税业务、税收征管、收入核算等诸多专业税务知识;又如本院办理的原宣城市宣州区溪口镇人民政府安监站站长柯韩飞玩忽职守一案中,涉及到煤矿安全生产、井下维修、液压支柱回收等等专业性极强的行业知识。

  5.发案趋于团伙化和公开化,窝串案较多,取证阻力大

  行政执法工作的特点决定了相关执法行为涉及部门多、人员多。从近年来查办该类案件的情况看,往往是窝串发案、牵连爆发。一案往往涉及同部门、同岗位多人,或是纵向、横向关联部门和岗位的多名行政执法人员。甚至某些钱权交易的贪腐行为更是腐化为行业“潜规则”,成为“公开的秘密”。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往往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涉及面极广。

  本院办理的驾校类案件正是如此,学员为违规通过驾考而向教练或中间介绍人“黄牛”交纳所谓的“包过费”,继而由上述人员向考试中心考官行贿。由于众多教练、考官牵涉其中,案件突破和取证阻力极大。

  6.涉案国家财产损失数额逾千万,社会危害性大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受利益驱使和物质诱惑,抛弃党性原则、公仆意识,深陷犯罪泥潭不可自拔,在犯罪的道路上愈行愈远,导致大案要案数量增多。近年来,随着本院对职务犯罪案件查处力度的不断增大,及时发现和查处了一批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如上所述的原宣城市国税局税务人员江浚清玩忽职守案,江浚清在宣城市国税局收入核算科从事退库、税收会计统计等工作期间,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他人骗税得逞,共计造成国家税款损失高达1163余万元。

  二、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发案原因

  1.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缺乏有效监督

  纵观本院查办的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多数是因为在执法过程中执法者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所致。一方面,对部分行政执法权的运行缺乏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管,导致越权执法、以权代法;另一方面,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不公开、不透明。

  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是其职务的本质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无疑须首先自律。但当自律机制一时涣散甚至崩溃,若无有效的监督制约手段,行政执法人员不会畏于监督的无处不在而有所却步,也不会慑于法律的威严而及时收手。

  2.法律赋予行政执法者的执法裁量权被滥用

  行政执法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广泛性和复杂性决定了行政法律、法规等无法穷尽的作出细则规定。对于行政事项审批、违法行为处罚等诸多事项,必然存在一定的执法裁量空间。但现实中,违法的行政执法人员正是滥用了执法裁量权。特别是当一些行政处罚的比例或幅度存在的裁量空间较大时,一些行政执法人员以“自由裁量”为掩护大肆谋取私利,一些行政相对人也会借此拉拢、腐蚀行政执法人员,以期最大程度的减轻或免除处罚。

  3.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

  一些行政执法人员随着职务的升迁、权力的增大,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蜕变,道德操守渐渐滑坡,加之平日不注重法制学习,对自身违法犯罪行为,也缺乏清晰的界限认知:对自己与他人的某一经济往来,是违法还是违纪,是犯罪还是仅是一般过错,分辨不清。

  同时,亦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认为社会风气如此。过年收受一点礼金、朋友之间一点顺水人情等等应该不会有什么大问题,殊不知正是这些行为触犯并突破了原则底线,也最终使自己深陷囹圄。

  4.执法为民意识淡薄,执法为已谋私利

  行政执法涉及面广,涉及对象众多。行政执法人员也与每个普通群众一样,并非生活在人际关系的真空之中。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为民的意识淡薄,就容易出现为个人私利执法、为小团体利益执法、为各种“人情难却”、“领导关照”执法。

  本院办理的案件中,不乏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相关行政事务时,亲朋好友、同学邻居等各种人际关系纷纷请托而来,行政执法人员未能守住原则,摆正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最终错误的“放他人一马”,其结果是在犯罪的道路上送了自己一程。

  三、预防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1.多维一体,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以内部监督为常态、法律监督为根本、群众监督为保障,建立完善一整套多层次、全方位的多维一体监督制约机制。

  加强上下级纵向监督和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横向监督,实行监督连带责任制;建立法律监督、审计监督规范制度,及时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及时整改处理;完善举报监督方式,广泛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向社会公布举报热线、举报微信等多种途径,实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有效举报行为。

  此外,完善行政执法部门和岗位之间;工作流程和环节之间的责任制约机制,增强执法流程上的制约实效。

  2.阳光行政,推进执法公开透明

  实行“阳光行政”,增强行政权力决策和运行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减少腐败滋生机会,降低职务犯罪发生率。

  完善法律法规、建章立制,细化规范行政执法流程,公开执法过程,提高执法透明度,提升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知情权。对于执法方式、方法、幅度和依据等执法工作有针对性地“释惑答疑”,不仅公正、公开执法,更以人民群众能够接受和理解的方式公正和公开执法。

  3.预防为先,加强预防警示教育

  建立“惩防结合、预防为先、惩治为重、标本兼治”的预防工作机制,充分认识预防警示教育的重要意义,树立预防意识,建立预防网络,丰富预防警示教育形式,增加受教人群,最终达到有限减少和预防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发生的实效。

  同时,对于已经发生的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依法处置,有罪必究,有过必惩。杜绝以党纪政纪处分代替刑罚,将法律惩治和教育预防相结合,通过打击、惩治构筑法律威慑防线,以预防、教育夯实法律实施运行实效。

  4.督学重教,提高执法队伍素质

  提高执法队伍素质,重视法制培训和教育。通过有计划、分步骤、分阶段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政治、法律和业务学习,逐步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对于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慎始、慎微,杜绝贪欲和侥幸心理,理顺人情与原则的关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踏实执法为民,远离职务犯罪。

  发表于20151211日《中华民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