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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宣州区首例高空抛物案近日宣判
时间:2022-04-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随着高层建筑的增多,从高楼上抛掷物品的行为也随之增多,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4月12日,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涉嫌高空抛物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这也是自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以来我区首起高空抛物案件。
    2021年12月13日21时许,居住于宣州区某小区的王某酒后将未饮完的半瓶矿泉水从19层的家中抛出,致一楼某加油加气站的遮阳棚损坏。后经鉴定,被损坏财物价值1945元。2022年4月1日,我院就该案向宣州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王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等情节,法院采纳本院的量刑建议,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21年3月1日,最新刑法修正案生效。“高空抛物”正式入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高空抛物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扰乱了社会秩序,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无视他人安危随意高空抛物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请大家自觉抵制高空抛物行为,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同时提醒大家尽量不要在阳台外沿、窗户外沿、天台危险处摆放、悬挂易坠、易碎物品,提高防范高空坠物的安全意识,做好相互提醒和相互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