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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办理这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中,检察官能动履职找到护企“最优解”
时间:2022-04-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从高新技术企业离职后,三个80后妄想空手套白狼,与该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里应外合窃取商业秘密,造出“李鬼”产品撬了老东家客户。该核心技术人员悔不当初,分文未取却碍于情面,因法律意识淡薄误入歧途,一旦被诉,其承担的多项重大项目将难以推进,关系被害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

如何在“打击”和“保护”中找到平衡点,宣城市人民检察院能动履职,打出“组合拳”。

 

项目被撬,“李鬼”产品牵出公司“内鬼”

 

A公司是一家专业研发、生产、销售高端工业自动化装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建有一个技术研发中心,拥有20余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先后获得安徽高新技术企业等称号。

2021年1月,一个与A公司经过几轮商业谈判的百万项目,合作公司临签约前突然变卦,与杭州的B公司合作了。经A公司了解,B公司不仅以远低于自己公司的报价拿下了订单,且履约产品设计竟然与A公司产品技术设计图纸高度一致。

技术图纸、工艺流程、技术方案、客户信息均为公司赖以生存的高度核心机密,A公司怀疑B公司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商业机密,影响了公司的生产经营,遂进行了内部调查后,发现核心技术人员王某某有高度嫌疑。

A公司报案后,王某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如何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走上歧途的过程……

朱某、郑某、王某甲先后入职A公司,且均与该公司签有保密协议,郑某同时还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2019年6月,陆续从A公司离职的朱某、郑某、王某甲共同注册成立B公司,租用一个200平的车间的一条组装线,拟生产类似于A公司的产品,由郑某、王某甲二人隐名实际运营。

B公司建立后,因为没有设计能力,故多次联系A公司技术部核心人员王某某,希望其能“入伙”,但均遭到王某某拒绝。

最后三人商议让与王某某关系较好的朱某出面协调,最终王某某碍于情面同意,在未收取任何好处的情况下,先后通过微信、 百度网盘、优盘将公司部分技术图纸传送给朱某三人。

2020年3月起,朱某三人接到订单后,利用从王某某那里索要的A公司图纸数据,把相关零配件分包给相关公司制作后,组装成品卖给客户。截止案发,B公司共接到3个生产线的订单,给A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7万余元。 

 

分案处理,在打击和保护中力求平衡

 

2021年5月,朱某、郑某、王某甲被抓获归案。此案由宁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并移送宁国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0月,宁国市检察院将此案转至宣城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过程中,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立足案件事实、证据采信、案件定性等方面,围绕案件难点开展分析论证。受理该案后,检察官第一时间告知涉案企业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同时通过走访该企业积极听取企业的法治诉求。

被害企业多次提到,王某某目前正负责推进A公司多项重大项目,若被刑拘,将严重影响到企业的经营。同时,考虑到王某某对该公司的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且在本案中情节轻微,A公司出具了情况说明,对王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因朱某、郑某、王某甲三人案发前经A公司多次提醒仍未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且案发后迟迟未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A公司拒绝对其三人出具谅解书,希望能够依法办理。

综合研判案情后,宣城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审前主导责任,在通过打击犯罪有效保护涉案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尽量避免过度打击对涉案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努力在“打击”与“保护”中寻求平衡点。

2021年11月22日,宣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本案分案处理,对朱某、郑某、王某甲三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先行提起公诉,王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另案处理。

2021年1月7日,朱某、郑某、王某甲三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开庭审理,三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起诉认定的全部犯罪事实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案发后王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且得到了被害单位谅解,综合全案事实及王某某的全部量刑情节,拟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021年12月17日,宣城市人民检察院就王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拟不起诉举行不公开听证会,听证会前按规定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企业家代表计5人担任听证员,同时通知了侦察机关、被害单位代表、犯罪嫌疑人到场参加听证。经过听证,5名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

2022年1月20日,一审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某、郑某、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七个月,各并处罚金10万元。一审宣判后,三名被告人认罪伏法不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主动回访为企业发展做好“后半篇文章” 

 

2022年3月31日宣城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一行再次走访A公司,一方面向王某某依法宣告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了解王某某目前在企业的工作情况以及企业的经营情况。

此前,检察官结合办案中发现的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存在短板,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希望该公司在加强技术人才培育的同时,也要同时加强对员工法治教育。

“我们诚心诚意接受检察机关的建议,不久前还邀请了公司法律顾问专门为全体技术人员上了法治教育课。A公司负责人表示,接下来,我们还想邀请检察院检察官来我们公司上上课、普普法,进一步提升我们员工的法治意识。

  据企业负责人介绍,这段时间,王某某在岗位工作全身心投入到项目的推进中,经常加班加点。宣读不起诉书后,王某某表示将加倍努力工作,力争在技术岗位上发挥更大作用,不辜公司的培养和检察机关的人性化关怀。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宣城市检察机关始终坚持把知识产权检察作为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工作的切入点、发力点,力争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蓬勃发展的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同时,检察机关办理在办理该起涉企刑事案件时,主动走访被害企业,积极听取被害企业的法治诉求,充分考虑企业内部涉案人员在企业中的职能作用,同时准确把握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从保护企业健康发展的角度,结合案件的特点、性质、后果、危害性等情节,综合判断“捕与不捕、诉与不诉”,既依法惩治犯罪,又确保了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