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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检察官“如我在诉”,化解了行政争议和两代人的七年纠纷
时间:2022-03-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块坟地、十几棵竹子引发了两代人长达7年的纠纷,县、镇政府、司法局等多部门多次调解无效。洪某甲因自留地纠纷向镇政府提出了土地使用权确认申请不予支持后,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未果;其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也均败诉。 

  “尊敬的高军检察官您好!您是一位忠于党、忠于国家、公正司法、为民办事的好检察官……”2022年2月18日,该案申请人洪某甲向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高军发来这样一条短信,表达感谢的同时也告知检察官,他撤回行政诉讼监督的申请书已寄出。 

  洪某甲申请检察监督后,检察机关抓住矛盾症结,综合通过释法说理、促成和解、争取支持等方式,让困扰当事人多年的行政争议、民事纠纷均得到了实质性解决。 

  私砍十几棵竹子 引发的“蝴蝶效应” 

  洪某乙(洪某甲父亲)和李某在大集体时期系宣城广德市某村的同一生产队社员。1980年左右,洪某乙在其住宅后荒山坡上种植了一片毛竹,后逐渐自发成林并延伸至李某父母坟墓边缘。李某为了防止毛竹继续蔓延至其父母坟地,于2016年擅自砍伐了十余棵毛竹,并在坟墓四周砌建了一圈挡土围墙,圈占面积约10平方米。 

  为此,洪某乙与李某发生矛盾。期间在上述问题的争执过程中,李某不慎致洪某乙受伤,并赔付了医药费,后双方矛盾升级。 

  2017年,洪某乙针对围墙圈占约10平方米土地,向当地村镇政府提出土地使用权确认申请。镇政府经调查后认为,争议地块原系集体所有的荒山,洪某乙于1979年在此荒山附近的自留地上建房后,将房屋后基土坎以上的荒山自行开垦种植蔬菜,故争议地块不属于洪某乙的自留地,决定不予确认使用权。洪某乙对该《答复》不服,向当地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未获支持。 

  洪某乙不服该复议决定,对当地市及镇政府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洪某乙诉讼请求。洪某乙于2020年去世后,洪某甲接替已故父亲,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在该院驳回上诉后,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后,2021年11月25日,不甘心放弃的洪某甲向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小案”不小看 案结前再多做一点 

  经过调阅相关案卷材料,检察官认为该案中,政府所做的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均程序合法,法院的诉讼判决也并无问题。但办案检察官认为,如果直接不支持洪某甲的监督申请,当事人的纠纷和心结并未得到解开,案虽结却事未了。 

  案件承办人分析案情后认为,洪某乙当初向镇政府就土地使用权提出申请的目的,是双方在发生“砍竹”纠纷后报警,因洪某乙没有土地证和林权证,无法认定竹木属于其所有,故有关部门告知洪某乙,解决“砍竹”矛盾的前提是先行明确竹子所在的争议地块使用权,继而引发了后续洪氏父子两代人耗费7年光阴深陷纠纷,几乎走了所有的诉讼程序也未能化解心结。 

  承办检察官决定联合相关行政部门,去实地考察案件现场的同时也再做一次努力,以解决“砍竹”的民事争议入手,着力化解关于“土地”引发的行政争议。 

  春节刚过,为了不引起村民注意,承办检察官一行就和当地司法所所长便装前去了双方当事人所在的村。

  “如我在诉” 合力疏通多年症结 

  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李某,如今已七十多岁高龄。他告诉检察官,自己与洪某甲父子不仅同村而且还是远亲关系,自己也想不明白,为何双方会走到今天这步。 

  为案件奔波5年,洪某甲已然把自己变成了一个“法律专家”。除了熟知涉案的法律法规外,在和检察官一行交谈过程中,洪某甲频频阔谈对“枫桥经验”“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等政法热词的心得体会,也向检察官倾诉了这些年奔波的诉累以及心中的愤懑。 

  承办检察官了解到,洪某乙去世后,其子女中只有洪某甲在继续坚持“打官司”。这些年来,经过漫长的诉讼程序以及检察机关及不同部门的耐心释法说理,洪某甲也意识到自己关于“争议地块为其父自留地”一说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但是如果现在没个结果就放弃,又感觉无法对逝去父亲以及兄妹们交代。 

  特别让洪某甲想不通的是,自己开垦的集体荒地,种上了毛竹,付出了劳动,几十年过去了,没有任何人有异议。别人招呼不打就可以砍伐吗?这不符合当地的风俗习惯,也不尊重历史。 

  检察官意识到,释法说理到位的同时,还要回到案件的“原点”——竹子。 

  “洪家在这块集体荒地上开垦种植了毛竹,法律上无法把集体的荒地确权给他,但是他付出辛苦栽种的毛竹所有权是他的肯定没有问题。”检察官以此为切入点,提出了“从砍竹开始也从砍竹结束”的调解方案。 

  经协商,双方最终签字达成了争议地界以李某父母坟墓砌院墙为界,李某在自家竹林砍伐十根毛竹还给洪某甲,双方就砍伐竹林和地界再无争议的和解协议。 

  2022年2月21日,宣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洪某甲与李某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洪某甲撤回行政诉讼监督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对该案予以终结审查。至此,该案得到了实质性化解。(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