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
这场“涉卡”案件的庭审,专门邀请了社区居民和学生旁听
时间:2021-12-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1年12月8日上午,由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在宁国市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邀请了社区居民及安徽材料工程学校的学生在场旁听。

  2020年11月下旬至2021年3月中旬,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银行账户可能被犯罪分子用于转移资金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黄某某等人使用本人银行账户,以及租用在校学生叶某某等人的银行账户帮助犯罪分子“跑分”洗钱。现查明,被告人周某某涉案支付结算金额累计人民币25456091.3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8638元;被告人黄某某涉案支付结算金额累计人民币5648710.79元,非法获利人民币5371元。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考虑到将银行卡租给犯罪分子使用的叶某某为在校大学生,平时在校表现良好,且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态度较好,故对叶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思维逻辑清晰、语言铿锵有力,详细出示了证明被告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全部证据,并就被告人提出的质证意见、辩解意见当庭进行答辩,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在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通过发表公诉意见就现有证据认定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及在场旁听的人员进行了深刻的法庭教育。

  近年来,手机卡、银行卡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转移赃款的重要工具。这些手机卡、银行卡经过层层周转,落入到诈骗等违法犯罪分子手中,用于流转非法资金,对整个社会的危害不容小觑。在利益诱惑的面前,特别是有些学生迷失方向,殊不知自己已经一步步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在本次庭审观摩活动中,检察官向到场旁听的学生充分展示了犯罪分子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全过程,结合案件以案释法,引导同学们提高法律意识,增强识别风险的能力,避免成为犯罪“工具人”;同时,教育旁听人员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奋斗观,形成积极、健康、向上的生活态度和价值追求,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