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在线说法
“消字号”产品冒充“药品”治鼻炎 宣城检察机关将鼻舒堂告上法庭
时间:2018-02-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四百年鼻炎古方,发扬传承十四代”“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百年鼻舒堂” ……这些宣传标语背后看似历史悠久的“百年古方”实际仅仅是具有消毒作用的产品。

  

  

  1月25日,宣城市人民检察院诉淄博一证经贸有限公司(鼻舒堂总店)、宣城市立正堂医疗器械经营部(鼻舒堂宣城店)、广德县桃州镇蔡崟日用品经营部(鼻舒堂广德店)、宁国市立正堂卫生用品店(鼻舒堂宁国店)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四起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合并开庭审理。这是该市提起的首例药品安全领域的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查明,四被告经销的濞舒朗抑菌膏、扈氏抑菌净,批文号分别为陕卫消证字[2010]第0067号、鲁卫消证字[2011]第0050号,该产品为消毒用品,该产品包装标称的抑制微生物类别为对白色念珠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有抑菌作用,适用范围为“用于对皮肤黏膜的抑菌、清洁止痒”。四被告在经营中,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门店装潢、宣传单和投放电视广告、DM广告等方式,称自己经销的产品为药、药物、药膏、中药、纯中药制剂,宣称鼻炎只能养不能治、鼻舒堂“以养代治”, “洗排养”三维立体疗法可治疗鼻炎。并使用患者康复案例、疗程、工作人员穿白大褂等引人误解的方式宣传产品。同时三家鼻舒堂门店在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招揽顾客,采用“免费试用”的方式,为顾客免费检测,免费试用。

  

 

  公益诉讼人认为, 四被告作为经营者,应当对自己经营的产品质量、性能、用途有充分了解,被告经营的产品作为“消字号”的消毒用品,并不具有疗效,法律、行政法规亦禁止该类产品宣传或暗示疗效。四被告采用虚假的及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已构成对众多消费者的欺诈。同时各被告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不具备医疗机构场所和人员安全保障条件下,从事的检查诊断行为、产品试用行为,具有误诊、消毒不彻底引起疾病传染的巨大安全隐患,已构成非法行医。各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同时为方便消费者对四被告提起诉讼,检察机关请求法院确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不特定消费者的欺诈。

  

  

  庭审中,各方围绕四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及引人误解的宣传、被告方是否应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进行了激烈辩论。公益诉讼人认为:主张惩罚性赔偿金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为法律依据,法律、司法解释没有限制和排除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提出赔偿诉请的请求权。惩罚性赔偿金具有预防和制裁的公益功能,通过将被告的不法经营成本内化,从而预防和减少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是惩治不法经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现实需要,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健全市场运行机制的必然要求,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符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司法实践。惩罚性赔偿的金额根据被告经营的实际情况测算,或由人民法院在实现预防和制裁违法经营行为的合理限度内酌情确定。惩罚性赔偿金具体可用于消字号冒充药品知识的消费者维权知识的宣传,对消费者提起相关私益公益诉讼的支持等其他公益事务方面。

 

  法庭将择日宣判。

  

基层传真   更多>>
·【扫黑除恶】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开展...
·【扫黑除恶】泾县检察长走上市工业...
·宁国检察走访企业,探寻“定制化”服务
·【扫黑除恶】“打财断血”!广德检...
·【美丽乡村检察行】绩溪县院扫黑办...
在线说法   更多>>
·安徽省郎溪县县委督查组原副组长伏...
·【扫黑除恶】派出所副所长充当“保...
·微信群内炒股,群好友都是“托儿”...
·宣城市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附民公益...
·【权威发布】安徽旌德县人大常委会...
  更多>>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1号

技术支持:正义网

AmazingCounters.com

皖公网安备 341800020003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