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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法院裁定 外出躲避触法判刑
时间:2017-08-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阿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现年48岁阿辉系宣州区人。2013524日,阿山之子在办理银行转账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将50万元汇入阿辉的银行账户(扣除手续费后为元),在阿山的要求下,阿辉先后归还14万元。阿山在多次催要无果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阿辉返还不当得利及利息。因阿辉未履行判决,阿山于2014228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同年529日和611日,阿辉因拒不申报财产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625日,阿山与阿辉达成和解协议。 

  后因阿辉未履行和解协议,阿山于2014年113日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2015415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阿辉名下房产,限令阿辉自查封之日起15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该裁定书于同月16日向阿辉送达。之后6月,阿辉为逃避执行外出务工。 

  另查明,阿辉于2013年114日将房产抵押给银行借款10万元(至今未还款)。201441日和91日将该房出租。2016523日,外出躲避的阿辉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归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阿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阿辉到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事实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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