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检察院职能: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领导全市检察工作,对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主要工作职责:
1.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部署,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2.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工作;按照市委和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工作方针,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市检察工作任务,并指导、督促和检查检察工作任务的执行。
3.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执行政策和法律的指导;对于检察工作中遇到的应用法律问题,按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解释和立法建议。
4.依照法律规定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领导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5.对全市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对全市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立案和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全市检察机关对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监督工作。
6.对全市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起诉,对全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工作和刑事审判监督工作。
7.依法对本市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
8.依法对全市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9.负责应由市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领导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10.对全市各地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11.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办理刑事赔偿事项。
12.依法对重大疑难案件的物证进行检验、鉴定和审核,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
13.规划、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等后勤保障工作。
14.负责全市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检务督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检察官队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15.承办应由市人民检察院负责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