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工作流程
工作流程
普通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基本流程
时间:2018-07-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普通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基本流程: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案件管理部门受案后移送侦监部门办案系统轮案确定承办人承办人审阅案卷、复核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根据职权清单规定的权限由承办检察官、分管检察长、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制作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送达侦查机关

 

  普通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办案期限:对于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