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要闻
检察要闻
宣城检察一案例入选高检院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时间:2021-02-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高检院公布了一批金融犯罪典型案例,宣城市泾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王某、查某信用卡诈骗案成功入选。该案例经泾县人民检察院收集整理,经安徽省、宣城市检察院提炼把关,报由高检院筛选审定。 

  该案是一起以卡养卡、持卡套现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泾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该案时,准确把握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本质特征,依法认定了实际使用人、登记持卡人的刑事责任,实现了对该类犯罪的精准打击,并对案件反映出的信用卡管理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查某系恋人关系。2013年底,查某将自己正在使用的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交予王某套现,套现后王某继续使用该信用卡。王某占有并使用查某的招商信用卡之后,继续向查某索要新的信用卡套现消费。因双方关系特殊,查某将自己名下的民生银行信用卡、交通银行信用卡交给王某套现消费。但双方一直默认信用卡借款由实际使用人王某归还。后因这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和交通银行的三张信用卡套现消费后无法归还,王某便要求查某提供其他信用卡,查某此时明知王某索要新卡的目的是套现用于以卡养卡、且知晓王某没有正当的经济来源并有赌博恶习,但是出于害怕承担信用卡逾期的法律责任以及担心双方的特殊关系被家人知晓的心理,最终又陆续申请了广发银行、中信银行和平安银行三张信用卡交给王某套现养卡。王某使用查某的上述六张信用卡套现、以卡养卡,但仍然无法维持自己的高额消费和赌博恶习,最终无力偿还上述信用卡的欠款。

  2016年7、8月间,王某通过查某手机号码注册的支付宝APP申请了浦发银行和光大银行的两张信用卡,但申请成功后仍需查某本人开通,查某为防止信用卡逾期,最终还是以新信用卡套现后先行归还之前的信用卡欠款为条件,将该两张信用卡开通后直接交予王某使用。另查明,王某还使用自己名下的广发银行、邮储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的四张信用卡套现和消费,透支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未还。

  截止案发时,上述12张银行卡共透支本金324129.84元,其中查某名下的八张信用卡共透支本金252911.21,王某名下的四张信用卡透支本金71218.63元。

  诉讼过程 

  安徽省泾县公安局以被告人王某、查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向泾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泾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20日审查终结,以王某、查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泾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4月28日泾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查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现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信用卡是目前融资成本最低的方式之一,不少年轻人在刚步入社会时,由于经济条件不佳,会选择“以卡养卡”,众所周知,不管是信用卡取现,抑或是通过其他方式把钱取出来,面临的是高额的手续费及利息,且持卡人一旦资金链断裂,容易产生连锁反应,逾期压力陡增,越陷越深,轻则影响征信,重则面临牢狱之灾。 

  此外,不少持卡人为了规避高额手续费及利息,更是采用违规套现的方式来养卡,这就使得不少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这一特点,通过成立所谓贷款公司、融资中介公司等方式成为“养卡人”,向社会散布广告招揽信用卡套现生意,利用POS机进行虚假交易套现,收取持卡人给付的收取费,谋取非法利益。对于“养卡人”而言,信用卡套现本身存在法律风险,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而作为持卡人,找人帮忙养卡,不仅需要承担信息泄露的风险,还可能滋生其他犯罪。 

  泾县人民检察院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打击恶意透支的灰黑链条。本案王某利用他人POS机刷卡套现43.14万元,其中21万元系在商店、超市正常消费的产生的欠款部分,其他透支金额系通过查某的POS机套现,查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泾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发现该涉案线索,及时进行了立案监督。泾县公安局对查某涉嫌非法经营立案。 

  本案中,王某之所以能同时持有多张信用卡,长期恶意透支,反映出发卡银行特别是新批准设立的银行片面注重拓展信用卡市场份额、轻信用卡风险防范以及对POS机申领、使用、跟踪核检等方面存在的监管漏洞,导致犯罪分子有机可乘。针对以上情况,泾县人民检察院结合办案,在被骗12家银行请求追讨赃款之际 

  及时邀集其银行部门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通报了近年该院办理金融犯罪案件整体情况,以及个案反映出的信用卡管理漏洞和风险防范不足等问题,并提出了防范信用卡犯罪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