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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日报‖旌德检察:运用不起诉权切实护航民企发展
时间:2021-01-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2014年5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多次以购苗木及苗木抚育为由,向安徽旌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多笔贷款。龚某某收到贷款资金后,将其中的部分信贷资金转借给吴某某、陈某某、段某某等人,以月利率2%至7.5%的高额利息获取收益。违法所得数额共计27万余元。

  【诉讼过程】龚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一案,由旌德县公安局在核查群众举报龚某某涉嫌违法犯罪线索中发现,旌德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侦查,同年8月21日犯罪嫌疑人龚某某被旌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旌德县公安局以龚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向旌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后拟作不起诉处理,旌德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2日举行公开听证,五名听证员一致同意对龚某某作不起诉处理,2020年6月18日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龚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典型意义】本案有几起事实中,龚某某高利出借给他人的资金来源,存在自有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混同的情形,最终总共获利45万余元。在该案审查过程中,一种意见认为,该45万余元均应认定为龚某某高利转贷的非法所得,理由是龚某某从银行贷款的目的就是为了高利转贷,如果没有银行的贷款,龚某某是无法出借40万元给陈某某的,且贷款金额150万元远远大于出借资金40万元。一种意见认为,在该起高利转贷事实中,存在自有资金与信贷资金混同的情形,现无法查清自有资金来源以及区别出借资金性质的情况下,根据事实存疑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应将犯罪嫌疑人账户原有资金从高利转贷的金额中扣除,对应的获利也一并予以扣除。后经旌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采纳后一种意见,对存在自有资金与信贷资金混同的高利转贷情形,或无法查清出借资金性质的情况下,根据事实存疑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在认定高利转贷事实时应扣除原自有资金和相应的获利。

  在办理涉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案件过程中,要准确理解把握对民营企业家的平等保护政策,宽严相济,做到慎捕慎诉,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中,龚某某系多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经营管理人,若对其起诉,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员工的就业和生活将造成影响。另龚某某在金融机构套取的贷款均已全部归还,未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且具有自首、主动退出非法所得、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对其采取慎诉原则,有利于降低刑事诉讼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

  该案经公开听证,五名听证员也一致认可对龚某某作不起诉处理。因此旌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量刑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刑事诉讼可能对龚某某经营的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等,决定对龚某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处理。龚某某也表示在以后企业经营过程中,守法经营,遵守法律底线,确保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旌德县人民检察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