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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日报‖宁国检察:依法办理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诉案 ?
时间:2021-01-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键词】不起诉 认罪认罚 走访座谈

  【要旨】检察机关在办理非公企业人员犯罪案件过程中,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同时,督促认罚认罚的民营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基本案情】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间,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经营宁国市某塑胶模具制品厂的过程中,为抵扣税款,在无实际购销经营的情况下,通过赵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以支付9%的开票费用的方式,多次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张。

  2019年12月18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经宁国市公安局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补缴全部税款。2020年10月29日,宁国市公安局以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办理过程和结果】案件受理后,宁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程某某送达了《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通过阅卷、讯问和实地走访,了解到该模具制品厂系程某某于2008年创办,当时由于经营面临困难,为降低经营成本,才实施了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现在该企业有7名工人,规模虽小,但近两年来的销售额都在300万元左右,纳税额人民币在30多万元,客户中不乏本市上市公司,且在业内的口碑相当不错。一旦企业被追究刑责,对企业将是毁灭性的打击。 

  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深刻认识“保企业”对“稳就业”的关键作用,应该合法合理运用不起诉权,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发展。

  在检察官释法说理后,程某某亦认识到采取犯罪的方式摆脱企业经营的困境无异于饮鸩止渴,应当采取积极、合法的方式面对困难、走出困境,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发出的社区评估意见也是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宁国市人民检察院考虑到本案犯罪情节较轻,程某某悔罪态度诚恳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同时,充分考虑服务企业生存发展,不能“案子办了,企业垮了”,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为帮助企业增强风险意识、规范经营行为,宁国市人民检察院又会同宁国经开区管委会,对企业再次进行走访、座谈,提出企业要合法规范经营、守住底线、不闯红线,珍惜疫情防控下的复工复产机会,做强做大企业,推动宁国经济。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犯罪案件,要坚持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依法保护企业生产经营相结合。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同时,要服务大局,自觉落实中央、市委和高检院关于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防止就案办案,机械执法,本案的办理体现了善作为、敢担当的检察精神。(宁国市人民检察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