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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要闻
2017年至2019年,宣城检察机关对涉网络犯罪提起公诉283人
时间:2020-08-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随着社会向信息化时代发展,互联网逐步被广泛应用于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但在给老百姓提供便利的同时,却又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可利用空间。

  宣城市人民检察院为应对网络犯罪数量增多的势态,努力推进网络犯罪惩治工作、着力维护网络安全。

  2017年至2019年,宣城市全市共受理涉网络犯罪一审公诉案件95件343人;提起公诉84件283人;法院生效有罪判决82件249人。

  典型案例  

  【关键词】开设赌场罪 网络赌博  微信群

  【要旨】被告人杨某某、金某某、开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微信建群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2018年2月中旬,被告人杨某某、金某某、开某某经过商议,每人出资一万元,购买手机和微信号,利用手机微信建立“新完美”红包“牛牛”赌博群,由被告人杨某某负责群内日常管理,被告人金某某负责上下分和支付宝结算,被告人开某某负责手机机器人软件操作,以抢红包、比牛牛点数大小的方式,邀集玩家进行赌博。截至2018年4月初,累计抽头人民币21万元,所获赃款三被告人均分。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开某某各退赃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金某某退赃人民币2万元。

  【案件办理过程和结果】本案由宁国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29日以被告人杨某某、金某某、开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宁国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被告人开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典型意义】赌博是社会毒瘤,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赌博也逐渐向互联网渗透。网络赌博不受时间和环境的约束,借用网络可迅速广泛传播,犯罪成本低、手段较隐蔽、辐射范围大,加之监管难度大,已经严重危害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案中,三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以在微信群内抢红包、比“牛牛”点数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在一定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累计抽头渔利人民币21万元。宁国市人民检察院准确定性,认定上述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于“情节严重”,及时对三被告人提起公诉,彰显了检察机关严惩网络赌博犯罪活动的决心,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典型案例  

  【关键词】诈骗 附条件不起诉、社会调查

  【基本案情】岳某某,男,1999年生,汉族,案发时系宣城市某学校在校学生。

  2017年7月,犯罪嫌疑人岳某某通过“闲鱼”网络平台发布自己出售“索泰pgf gtx1070 家用”电脑显卡的信息。在与买家交易过程中,岳某某多次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式先后骗取尹某某、马某某财物,合计人民币37700元。

  2017年7月24日,泾县公安局民警通过上级公安机关掌握到疑似诈骗包裹线索,根据线索在泾县岳某某家中当场将犯罪嫌疑人岳某某抓获,并在现场发现含有声卡的快递包裹。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岳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吴某某先后退回了二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二被害人谅解。

  【办案经过】2017年10月31日,泾县公安局以岳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泾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泾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结合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未成年人岳某某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起诉条件,同时,在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岳某某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且积极退出全部非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按照《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规定,在听取了岳某某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二被害人、公安机关的意见后,对岳某某开展社会调查,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院检委会集体研究是否能够对岳某某作附条件不起诉。最终,泾县检察院于2017年12月8日决定对岳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并为其设置了10个月的考验期。

  考验期内,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岳某某在到泾县一家电脑公司就职,负责监控设备的维保工作,表现良好,工作积极,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每月按检察机关的规定提交一篇《考验期报告书》,每三个月提交银行账户流水和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等材料到检察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2018年10月8日,考验期满,泾县人民检察院综合岳某某考验期内的表现,最终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典型意义】未成年人犯罪很大程度上和他的生活状况有关系,通过社会调查能充分了解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活现状,平时表现、犯罪动机等情况,从而更有针对性的开展帮教工作,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在本案中,为了更好的对岳某某实行帮教,承办人通过社会调查了解到,岳某某在学校就读期间,成绩一般,比较喜欢计算机网络专业,与同学相处融洽,但是平时花钱大手大脚,这也是他实施诈骗犯罪的主要原因。在了解到相关情况后,承办人在两次讯问过程中,都会向岳某某宣讲法律及犯罪的危害性,避免再次误入歧途。同时,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法定代理人讲明附条件不起诉的基本内容,包括适用法律依据、适用程序、救济程序、考察程序、附加义务及法律后果。

  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宣布后,检察机关对考察监督环节拟定了具体方案,并创新使用“量化考核”方式评估考验期岳某某表现,避免监督考察流于形式。

  此外,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离不开学校的支持。检察机关发现岳某某就读的学校存在法治宣传教育不足的情况,遂对该校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校针对常见侵财犯罪和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学生对利用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违法性和危害性认识。同时提高在校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