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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检察院办理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入选高检院典型案例
时间:2020-01-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性案例,用于实务指导。旌德县检察院办理的白沙河被污染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被评为典型案例。据悉,全国共有10个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评为典型案例,旌德县检察院办理的该案件是本次安徽省检察系统唯一入选案例。

    

    

  基本案情 

  

  安徽省绩溪县板桥水力发电总站(以下简称板桥发电总站)为个体工商户,共有两座水库,上游“回马桥水库”及下游“隐塘水库”。2016年11月,隐塘水库排水洞口被石块堵塞,影响了发电站的发电,板桥发电总站就隐塘水库维修底涵事宜分别向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旌德县水务局请示,但因可能影响下游白沙水库(为安徽省旌德县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饮用水源安全,未获水务部门同意。2016年11月26日,该发电总站与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该公司对排洪口实施爆破疏通工程并获得当地公安机关许可。2016年12月上旬,经两次爆破作业后,隐塘水库底涵洞口被炸开,底涵闸阀及水管等被炸毁,淤积多年的泥沙、树枝等一并冲至下游白沙河水库(当地唯一集中饮用水水源地),造成白沙河水库污染,影响城区3万居民用水安全。 

  

 

  

  诉前程序 

  

  旌德县人民检察院接到相关线索,经审查,认为板桥发电总站的清淤行为超出了环境的正常修复能力,造成了白沙水库水源地的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17年1月20日,旌德县检察院决定立案,开展相关调查核实工作。为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对板桥发电总站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于3月23日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相关法定主体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和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2018年6月5日,旌德县检察院向旌德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侵权人板桥发电总站承担侵权责任:(1)判令被告恢复被污染的白沙河河段及白沙水库的生态环境原状;若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则判令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2.16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起环境污染事故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4.7万元,生态环境损失费用19.3万元,事务性费用12.8万元;(3)判令被告在当地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18年11月12日,旌德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求。2019年4月10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守护饮用水水源安全

  白沙水库是旌德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城区3万居民的唯一饮用水源地,其水质的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早在2009年3月27日,安徽省环保厅批复在旌德县白沙水库四周划定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隐塘水库位于绩溪县境内,属于白沙水库准保护区域。2016年底的白沙水库污染事件发生后,严重影响城区居民用水安全,之后一年多的时间里白沙水库常有大片“蓝藻”发生,环保专家论证“蓝藻”的发生和大量污泥排入河道没有清理干净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追究白沙水库水质污染事件侵权人责任,恢复生态环境迫在眉睫、刻不容缓。检察机关勇于担当,积极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向侵权人板桥水力发电总站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充分借助“外脑”发力,提升公益诉讼精准度

  本案在办理过程取证难度大,侵权人板桥发电总站和受害人白沙水库水源地的旌德城区3万居民分属不同行政区域,有的行政机关不愿配合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致使案件取证一度陷入僵局。旌德县检察院积极借助“外脑”办案,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隐塘水库以下1.3公里白沙河河床淤泥量进行测量,除去含水率较高的流动性状态,测量出清淤量为5676方。在此基础上,又委托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白沙河上游污染事件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经省环科院工作组两名专家四次现场勘查、收集资料以及实地走访,编制了《旌德县白沙河上游污染事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因果关系作了具体分析。因本案是民事公益诉讼,旌德县检察院前期做了大量的调查核实工作,不仅履行了公益诉讼起诉人举证责任,同时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专家意见、视听资料等有力证据,证实被告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三)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能,促成受损害生态环境得到修复 

  立案前,旌德县检察院向县委、政府多次汇报,争取县委、政府支持。立案后,由于本案是跨地域侵权行为,取证存在一定难度,该院检察长向上级机关多次请示汇报,得到省检察院的支持。庭审中,检察长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支持起诉,邀请市、县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观摩庭审,二名专家以鉴定人身份出庭,详细阐述水源地污染事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意见,引起社会广大的反响,公益诉讼认可度大大提升。 

  判决生效后,被告没有在一个月内恢复被污染的白沙河河段及白沙水库的生态环境原状,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依法移送执行。法院裁定执行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2.16万元,以及环境污染事故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4.7万元、生态环境损失费用19.3万元、事务性费用12.8万元,共计88.96万元用于白沙水库生态环境的修复。通过本起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办理,明确了污染企业不仅是侵权责任主体,更应当承担环境修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