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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宣城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时间:2019-07-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典型案例 

  

  宣城某县林业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广德某有机肥有限公司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 

  

  佘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诉绩溪县某水力发电总站民事公益诉讼案 

  

  宣城检察机关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 

  

  宣城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诉前建议保护水体资源案 

  

  宣城市人民检察院诉“鼻舒堂”总公司及门店民事公益诉讼案 

  

  

  

  典型案例一

  

  宣城某县林业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1年下半年,梅某、云某未经宣城某县林业局和相关部门批准,非法占用该县某村民组16.5亩集体林地建造18幢住宅。2014年,该18幢非法建筑被依法强制拆除。经鉴定,被占用林地被硬化,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被拆除的建筑垃圾仍堆放在原林地上。某县人民检察院向该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该局依法履行职责并对案涉集体林场林地被毁坏的状况责令违法行为人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该县林业局虽于2017年1月20日函复检察机关,已向梅某、云某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但经检察机关核实,上述通知书未能依法送达梅某、云某,亦未得到执行,案涉林地仍未恢复原状,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2018年5月,某县检察院依法对该县林业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县林业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2018年7月26日 ,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某县林业局继续履行林业监督管理职责,恢复案涉林地原状。判决生效后,某县林业局组织了有关人员恢复了案涉林地的种植条件和植被。

  

  典型意义

  

  林地是我国宝贵的资源,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深入推进,林地保护面临多重压力。本案中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效解决非法占用林地建设房屋问题,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具有指导意义。 

  

  

  典型案例二

  

  广德某有机肥有限公司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广德某有机肥有限公司陆续从江苏、浙江、上海等多家企业收集有机盐和污泥共计4600余吨(其中1400余吨固体废物经鉴定属于危险废物),上述固体废物均露天堆放且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造成约8500平方米土壤被污染,其中一个3200平方米的堆场紧邻该县某溢流式水库,一旦汛期来临,危险废物扩散,将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生产和生活。

  广德县检察院在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建议该县环保局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范围扩大, 依法对该公司及转移危险废物的上游企业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为节约司法成本,尽快修复环境,广德县检察院主动向涉案企业阐述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和修复生态环境的方案,告知涉案企业诉讼风险。经诉前协商,8月15日涉案三家企业在环保部门监督下,根据专业检测机构确定的方案主动清除了案涉固体废物,并承担生态修复成本费和检测评估费共计830万元。 

  

  典型意义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是检察工作服务和保障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近年来,由外省转移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生活垃圾至我市倾倒的案件不断发生。行为手段隐蔽,危害后果严重。在生态环境保护中,检察机关通过综合发挥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多元职能作用,既依法严惩危害生态环境犯罪,又充分履行了公益诉讼职能,加强了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同时通过诉前协商的方式责令涉事企业特别是转移危险废物的上游企业承担环境损害赔偿金,即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打击了跨境转移污染物的利益链,为生态修复提供了保障。通过办案实现了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纠正违法与源头治理、维护公益与促进发展相统一。

  

 

  

  

  典型案例三

  

  佘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佘某为种植茶叶承包了位于扬子鳄自然保护区内的205亩山场。同年10月至12月佘某违反采伐证规定的强度、范围,雇请张某等人对上述山场进行采伐和使用挖掘机进行“扒山”清理,严重破坏了山体植被。经鉴定,佘某滥伐林木蓄积226.6立方米,滥伐林木山场面积135.63亩。经专家评估佘某滥伐林木及“扒山”式清理山场行为导致山场林地植被毁损,水土流失严重,区域生态环境严重受损,危及扬子鳄的自然栖息和生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为尽快修复生态环境,案发后泾县昌桥乡政府进行了应急修复,补栽大叶女贞3757株,支付费用105196元。泾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25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佘某支付环境修复费用105196元。

  2019年5月17日,泾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判令佘某赔偿生态修复费用105196元,现佘某已主动缴纳了生态修复费用105196元。 

  

  典型意义

  

  素有“活化石”之称的扬子鳄,至今已有1.5亿多年进化史,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具有非常重要的生态价值和科学价值。但近年来,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滥伐保护区内的林木或改种茶叶、百合等经济作物,破坏扬子鳄栖息地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日益增多。检察机关办案中践行恢复性的司法理念,坚持“谁破坏、谁治理、谁恢复”原则,在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通过诉请行为人承担补植复绿费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避免 “罪犯服刑,荒山依旧”,达到惩治犯罪和恢复生态的双重目的,实现办案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典型案例四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诉绩溪县某水力发电总站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白沙水库是安徽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是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城区3万居民的唯一集中饮用水水源地。2016年11月中旬左右,位于白沙水库上游绩溪县境内的隐塘水库排水洞口被石块堵塞,影响了绩溪县某水力发电总站发电。该发电站通过爆破方式将隐塘水库底涵洞口炸开,水库底淤积多年的淤泥及污染物随水流一并冲至下游白沙河,并最终流入白沙水库,白沙水库遭受严重污染。经环保部门检测,白沙河绩溪旌德交界、白沙水库入库口、白沙水库取水口三个取样点水质均短期内降至劣V类水质,水质远低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质标准。该次饮用水源地污染事件导致城区3万居民长达一周内不能正常饮用自来水。

  经检察机关调查核实,该起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各项生态环境损害36.8万元,修复生态环境费用52.16万元。旌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对该发电站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期满无其他主体提起诉讼。旌德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5日向旌德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发电站实施了侵权行为,排放的淤泥超出环境自净能力,造成白沙水库水质恶化,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判决:某发电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恢复被污染的白沙河河段及水库的生态环境原状,若不履行修复义务,则立即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21600元;2、某发电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因本起环境污染事故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47000元、生态环境损失费用193000元、事务性费用128000元,合计368000元,上述款项交至旌德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户;3、某发电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本起环境污染事故在旌德县级报纸上进行赔礼道歉。某发电站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的同时,还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在案件中发现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指出:单一水源地无法清淤、城区供水总体保障薄弱、缺乏备用水源导致应急能力不足、水源水质安全隐患增多、跨界污染联合执法能力不足等问题,提出了加强备用饮用水源地建设、饮用水源地跨界联合执法、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加快建设第二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建议。 

  

  

  典型意义

  

  饮用水作为公共产品,水质安全事关千家万户。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工作既是污染环境攻坚战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的重要措施。对于污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导致饮用水供水数量、水质受到影响,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捍卫社会公共利益。对办案中发现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存在的管理问题,检察机关还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提出合理合法的工作建议,促进了社会管理水平的提升。 

  

  

  典型案例五

  

  宣城检察机关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宣城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全市范围内经营的“百度外卖”“美团”“饿了吗”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行为,主要表现在违反我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从事无证经营行为、超范围经营行为、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食品原料和制作方法不透明等。同时,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上述违法行为未履行审查、监测义务,以及公示、及时更新信息义务。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监督管理局对以上问题存在监管漏洞,无法保证网络餐饮食品的安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全市检察机关分别针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并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向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督促违法平台及商家依法整改。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迅速组织核查处置工作,约谈网络订餐平台负责人,并组织开展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共整改各类违法经营商家500余家。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随着我国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餐饮服务”等新兴业态快速增长。网络外卖,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其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和管理漏洞不容忽视。在公益诉讼工作中,检察机关通过认真详实的调查,发出的检察建议问题覆盖全面、线索明确清晰,对行政机关起到了很好的监督指导作用,有助于提升市场监管质量,有利于防止行政部门监管缺位现象的发生,也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维护了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典型案例六

  

  宣城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诉前建议保护水体资源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张某、丁某、李某、余某等人分三次从浙江杭州某环保运输公司将88.545吨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树脂粉”倾倒在宣城市某区孙埠镇西外河滩挖沙产生的水坑中。2018年1月19日, 某区环保局接到举报后,于20日现场紧急清理危险废物46吨,但对沉入水中的危险废物未进行清理。某区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得知目前该危险废物仍未能清理,由于案发地水坑紧邻水阳江,汛期来临,水坑中的水漫入水阳江将会严重威胁水阳江水域生态环境,情况紧急,应由政府部门立即代为处置。4月23日,某区检察院依法向该区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积极履职,代为处置该危险废物,消除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本案办理期间,宣城市检察院及某区院检察官多次与某区环保局沟通案情,实地勘察现场,研究清理方案。4月30日,某区环保局启动处理程序,共清理并妥善处置166.82吨倾倒的危险废物及沾染的土壤。清理过后,为消除公众疑虑,某区环保局根据检察官的建议,对水体现场取样监测,结果显示水质达到相关限值标准。5月7日,某区人民政府举办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该起案件处理情况。检察机关对案件情况也积极进行了后续报道。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发现案涉危险废物存在的扩散风险后,通过发挥公益诉讼监督职能,及时督促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同时就现场保护、污染物鉴定、水质监测及污染物处理等情况与环保部门沟通交流,并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并积极协助配合行政机关做好危险废物处置工作,形成工作合力,仅用七天妥善处置了案涉危险废物,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通过本案让行政机关深刻地体会到,检察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行为在目标上是一致的,公益诉讼既是监督,也是助力,是实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公益多赢、共赢的有效途径。

  

  

  典型案例七

  

  宣城市人民检察院诉“鼻舒堂”总公司及门店 

  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发现淄博一证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鼻舒堂总公司)及鼻舒堂在宣州区、广德、宁国的三家门店存在虚假宣传,以消毒产品冒充药品治疗鼻炎,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遂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

  审查查明,鼻舒堂总公司在全国有上千家门店,其中在宣州区、广德、宁国设有三家门店。其主要经销产品为濞舒朗抑菌膏、扈氏抑菌净,均为消毒产品,适用范围为“用于对皮肤黏膜的抑菌、清洁止痒”,并不具备治疗鼻炎效果。但鼻舒堂总公司及分店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门店装潢、宣传单和投放电视广告、DM广告等方式,称自己经销的产品为药、药物、药膏、中药、纯中药制剂,宣称鼻炎只能养不能治、鼻舒堂“以养代治”,“洗排养”三维立体疗法可治疗鼻炎,并使用患者康复案例、疗程、工作人员穿白大褂等引人误解的方式宣传产品。

  检察机关认为,鼻舒堂总公司及宣城境内三家门店作为经营者,应当对经营的产品有充分的了解,但其采用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宣传,构成对消费者欺诈,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易造成贻误病情等严重后果,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宣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宣传,并根据影响范围在相关媒体上赔礼道歉,立即停止非法行医行为,确认四被告的行为构成对不特定消费者的欺诈,承担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取证调查费用。为惩戒不法经营者,预防和减少类似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另诉请四被告支付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金。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对其经营产品作用进行扩大化描述,宣传其具有治疗鼻炎的功能,足以让不特定的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对此产生误解,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对不特定消费者的欺诈,四被告应立即停止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宣传,同时根据影响范围在相应的媒体上进行赔礼道歉,赔偿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调查取证费用。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范经营,酌定四被告分别承担6000元至20000元赔偿金。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勇于担当,积极作为,为调查核实证据,检察官以消费者身份“以身试药”固定证据,以第三方电子取证平台固定电子证据,并探索提出“确认欺诈之诉”和惩罚性赔偿的创新举措,取得了“三新一好”的效果,为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有益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