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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检察办理的一案入选安徽省危害安全生产犯罪典型案例
时间:2022-07-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宣城吕某某等七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关键词】

  

  重大责任事故罪  行刑衔接  提前介入  溯源防范

  

  【要旨】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急管理部门在事故调查及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协作配合,密切行刑衔接。检察机关在办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时,应适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确保案件取证程序规范、取证方向准确。同时应综合审查分析证据,准确认定罪与非罪,厘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升办案质效,不断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9年出生,安徽某搅拌设备有限公司扩建厂区项目负责人。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1年出生,安徽某搅拌设备有限公司扩建厂区瓦工班组长。

  

  

  被告人涂某某,男,1971年出生,广德某脚手架搭建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6年出生,广德某监理工程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出生,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出生,安徽某搅拌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祁某某,男,1990年出生,广德某监理工程有限公司委派到工地实际监管人员。

  2020年8、9月份,黄某某着手启动公司3、4车间及职工活动中心的项目建设,与杨某某商议借用其单位资质施工,并将该项目交给吕某某全面负责。后吕某某以安徽某搅拌设备有限公司名义分别与杨某某、雷某某、涂某某、汪某某签订合同,约定挂靠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施工,委托广德某监理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监理,由涂某某组织搭建脚手架,汪某某承包瓦工工程。

  2021年7月22日,吕某某联系吊机到达现场,汪某某指挥吊砖,安排工人将砖头依次码放在外脚手架第2步至第6步中间部位及第3层顶层。次日6时10分许,汪某某安排10位工人在3车间北侧外脚手架进行墙体砌筑,6时30分许,该处脚手架突然坍塌,致正在作业的陈某某、吉木某某、邓某某坠落,并被坍塌的架体及砖块掩埋,后3人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75.5万元。

  案发后,吕某某等7人均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

  【履职情况】

  本案由公安机关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侦查,于同年11月12日移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以被告人吕某某等7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2月16日,广德市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吕某某等7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主要履职情况如下:

  (一)加强应急响应,多部门精准联动。该起事故系一起较大事故,事发当日,广德市人民政府成立事故前期处置组,由广德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广德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住建局等单位参加,开展相关事故处置工作。广德市检察院就证据收集固定保全、调查方向等问题提出意见,为行刑衔接奠定基础。事发后,宣城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宣城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多家单位组成的市“7.23”脚手架坍塌较大建筑施工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纪委监委及省安全生产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调查组经查阅资料、询问谈话、专家论证、综合分析,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有关人员和单位处理意见,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最终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经宣城市人民政府批复后,应急管理部门和住建部门依据该事故调查报告分别对有关责任人及单位进行行政立案查处,其中4家事故责任单位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范围。2021年12月,行政处罚全部执行到位。

  (二)密切行刑衔接,适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事故调查组采取多种方式方法搜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经多次讨论分析后,判定本起事故中吕某某、汪某某等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并及时将涉嫌刑事犯罪的相关人员及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立案后,检察机关适时提前介入,提出取证重点:一是尽快固定现场证据,开展技术性检查、鉴定,以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二是明确涉案人员的具体行为和责任,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调取证明涉案人员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落实不力、违规操作、未履行日常隐患排查和治理职责、对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有效整改等方面的证据,以明确相关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失职失责点,夯实案件证据基础。

  (三)准确定责明责,做到罪责刑相统一。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涉事脚手架公司脚手架搭建不规范、部分元件质量不达标以及瓦工班长野蛮施工,公安机关认为脚手架公司负责人和瓦工班长为第一、第二主要责任人。检察机关充分采纳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各方责任,综合审查本案中涉案人员违反安全管理的具体行为,根据各具体行为在引发事故中的作用大小,进一步确定了本案中全面负责项目施工和安全管理的吕某某为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直接原因所对应的责任人汪某某、涂某某亦应当负主要责任,其他涉案人员宜认定为次要责任。

  根据各被告人认罪悔罪情况,对于承担主要责任的人员,因其在项目施工中已被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但未有效落实整改措施,未真正排除安全隐患,进而发生较大事故,提出应判处实刑的建议,体现惩戒的效果。对于情节相对较轻的其他责任人,落实“六稳”“六保”要求,充分考虑市场经营主体的身份,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经审理,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全部采纳。

  (四)加强能动履职,推进安全生产溯源防范。为进一步推进辖区内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广德市安委办分别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7.23”事故防范措施的通知》及《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强化事前预防。

  同时,针对办案中所反映的普遍性、行业性问题,检察机关本着“源于案件,超越案件”的理念,向广德市住建局等单位制发了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针对各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不同职责定位,分别在市场行为规范、联动防控巡查、行政执法规范化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推动行政机关溯源治理,切实在维护社会稳定、人民健康财产安全方面做好“检察担当”。

  【典型意义】

  涉生产安全案件一般存在牵涉面广、专业性强、责任主体不清晰、事故原因多样等特点。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司法部门的配合协作,强化行刑衔接,提高追责精准性。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研讨,要根据涉案人员的具体行为、主体职责、过错大小、因果关系等因素,正确确定刑事追究范围和责任大小划分。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生产安全管理漏洞,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势,精准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通过实质性可操作性强的措施建议,助力相关部门分析、查找、堵塞管理漏洞,引导企业树牢安全生产发展理念和法治意识,规范建设施工,努力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