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业务>>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
非法捕鱼被判刑,还需投放2340尾幼鱼
时间:2019-09-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9月17日,由旌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旌德县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旌德县法院开庭审理。旌德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及全部诉讼请求,当庭宣判: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管制4个月。并判令其采购符合要求的苗种(黄尾(3cm)2340尾)在渔政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放流。

 

  旌德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旌德县检察院还认为杨某某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破坏生态的侵权民事责任。庭审过程中,公诉人针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发表了公诉意见。 

  

 

  

  部分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农业农村水利局工作人员应邀观摩了庭审。